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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權益:退休資遣撫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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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務人員退休權益] [公務人員資遣權益] [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各項給付一覽表] [補繳退撫基金年資權益通知書] [退休通知書] [撫卹通知書] [新舊制退撫制度簡明比較表] [公務人員退休法之「補償金」與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」之比較] [退撫基金電子報] [公教人員保險法(103.01.29修正公布)修正重點]

新舊制退撫制度簡明比較表

項目 新    制
(84.7.1以後年資)
 舊   制
(84.7.1以前年資)
退休金來源 政  府:本俸×2×8%×65%
公務人員:本俸×2×8%×35%
依上述比例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建立基金運用支付(撥滿35年免再撥繳),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。
由政府按年編列預算,公務人員毌須另行繳費。
年資採計 三十五年。 三十年。
退撫金基數內涵
一、一次退休金:
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。
二、月退休金及年撫卹金:
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。
三、一次撫卹金:
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一倍。
一、一次退休金:
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。
二、月退休金:
在職同職等人員月俸額及本人實務代金。
三、撫卹金:
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務代金。
一次退休金 最高53個基數(每年1.5個基數,尾數不滿6個月者,1個基數;6個月以上者,以1年計。) 61個基數(任職滿5年9個基數,每增半年加1個基數,滿15年後,另一次加2個基數,最高61個基數。未滿半年,以半年計。)
基數加發 55歲自願退休者,一次加發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。
月退休金 最高70%(每年2%之本俸加一倍計算,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1%;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以一年計。) 最高90%月俸額(任滿15年75%,每增1年加1%至90%)。
領月退休金限制 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自願退休者,或年滿六十五歲而延長服務者,不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,但本法修正公布前已核定延長服務有者,不在此限。
因公退休 請領一次退休金者,任職未滿五年,以五年計。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,任職未滿二十年,以二十年計。 一次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,月退休金一律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百分之九十給與。
退




退休金 因公加發之退休金、一次撫卹金,由政府編列預算。
一、舊制年資,依現制標準核算,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。
二、新制年資,依新制標準核算,由基金支給。
由政府編列預算
撫卹金
一、舊制年資,依新制標準核算,政府編列預算支給。
二、新制年資,依新制標準核算,由基金支付。
由政府編列預算
中途離職退費
一、年滿35歲時或45歲時自願離職者,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,並以台灣銀行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,一次發還。
二、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,得申請發還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,並以台灣銀行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,一次發還。
撫慰金發給
一、退休金餘額及六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外,遺族為父母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,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,以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。
二、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,其撫慰金由原服務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用,如有餘額歸屬國庫。
一、退休金餘額及一年月俸額之一次撫慰金。
二、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,其撫慰金由原服務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或紀念活動所需之用。
一次撫卹金
一、任職未滿十五年者,任職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,尾數未滿六個月者,給與一個基數,滿六個月以上者,以一年計。
二、十五年以上者,最高二十五個基數,任職十五年十五個基數,每增一年加半個基數,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不計,滿六個月以上者,以一年計。
一、在職未滿十五年者,在職滿一年一個基數,未滿一年以一年計,以後每增半年加一個基數,未滿半年者,以半年計。
二、在職十五年以上者,最高三十一個基數(在職十五年以上二十年未滿二十五個基數,二十年以上二十五年未滿二十七個基數,二十五年以上三十年未滿二十九個基數,三十年以上三十一個基數。年資之畸零數,逾六個月者,以一年計。)
年撫卹金 五個基數(十五年以上者除一次撫卹金外,每年領取五個基數)。 六個基數(十五年以上者,除一次撫卹金外,每年給六個基數之年撫卹金)。
因公撫卹
一、因公死亡人員,指下列之一:
(一)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。
(二)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。
(三)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。
(四)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。
二、前項各款任職未滿十五年者,以十五年計,但第一款人員任職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,以三十五年論。
一、因公死亡人員,指下列之一:
(一)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。
(二)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。
(三)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。
(四)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。
(五)因戰事波及以致死亡。
二、前項各款任職未滿十五年者,以十五年計,但第一款人員任職十五年以上三十年未滿者,以三十年論。
給卹年限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:
一、一般給卹十年,但子女給卹至成年或大學畢業。
二、獨子(女)之父母或無子(女)之寡妻、鰥夫給卹終身。
病故或意外死亡者,給卹十年。
撫卹法準用人員
一、特任、特派及相當於特任人員。
二、各部政務次長。
三、特命全權大使及特命全權公使。
四、省政府主席、委員及直轄市長。
五、其他依機關組織法律規定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正、副首長。
六、在職有給之縣(市)長、鄉鎮(市)長。
一、特任、特派及相當於特任職人員。
二、各部政務次長及相當於政務次長人員。
三、特命全權大使及特命全權公使。
四、蒙藏委員會委員及僑務委員會常務委員。
五、省政府委員及地方政府首長。
補償金加發
一、新制施行前任職未滿十五年而於新制施行後退休,擇領月退休金人員,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,每減一年,增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或基數百分之○.五之月補償金,最高七個基數或百分之七為限。
二、新制施行前任職未滿二十年而於新制施行後退休,擇領月退休金人員按新制施行後年資,每滿半年增發半個基數之補償金,最高三個基數為限,前後年資超過二十年者,每滿一年減發半個基數,至滿二十六年不再增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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